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028號
原 告 李昱陞
被 告 勁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鄭志堅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
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
6 款規定甚明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元
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9
日以109 年度雄補字第1414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
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業於109 年9 月15日送達原告,有本
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
可稽,
惟原告
迄今尚未繳納,有多元化
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、答詢表附卷
可憑,
揆諸前揭說明,其
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
書 記 官 蔡佩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