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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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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簡字第 20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簡字第2028號 原   告 李昱陞 被   告 勁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元 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9 日以109 年度雄補字第1414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業於109 年9 月15日送達原告,有本 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,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,有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、答詢表附卷可憑,揆諸前揭說明,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