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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簡字第 21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簡字第2171號 原   告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被   告 寶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寶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 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3日以109 年度雄補字第1526號裁定,通知原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,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76 送達原告 ,然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 及答詢表可憑,原告之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因此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