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171號
原 告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志忠
被 告 寶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鐘寶郎
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
者,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
年9 月23日以109 年度雄補字第1526號裁定,通知原告應於
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,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76 送達原告
,然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
及答詢表
可憑,原告之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因此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
書 記 官 李月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