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181號
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昭政
被 告 三豐水產股份有限公司
施淑惠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營利所得
暨股東紅利
債權存在並移轉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
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簡易訴訟程序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
436 條第2 項
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7,335 元,經本
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以109 年度雄補字第1180號裁定命
原告於5 日內補繳,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,
惟原
告逾期仍未補繳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 紙
等件在卷
可稽(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),其訴自
非合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黃振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