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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簡字第 21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營利所得暨股東紅利債權存在並移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簡字第2181號 原  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   告 三豐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施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營利所得暨股東紅利債權存在並移轉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簡易訴訟程序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7,335 元,經本 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以109 年度雄補字第1180號裁定命 原告於5 日內補繳,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,惟原 告逾期仍未補繳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 紙 等件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),其訴自非合法,應 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 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振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