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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簡字第 23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簡字第2351號 原   告 逸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被   告 王玉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(下同)1,770 元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1,024,000 元(計算式:928000+96000 =0000000 )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,197元,原告自應再補繳9,427 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美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