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351號
原 告 逸法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欣
彼
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
律師
被 告 王玉崑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雖已繳納
裁判費新
臺幣(下同)1,770 元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1,024,000 元(計算式:928000+96000 =0000000 )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1,197元,原告自應再補繳9,427 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呂美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