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431號
上 訴 人 陳昱
臻
即 原 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聯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3,910 元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,49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