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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簡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簡字第436號 原   告 許婷婷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被   告 梁錦富 被   告 百億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正 上列二人之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程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號10樓B室       宋勳庭  住台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號20樓之1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在本件訴訟繫屬期間,追 加擴張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台幣(下同)326,235 元本息(見 本院卷第101 頁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530 元,經扣除原告已 繳第一審裁判費2,210 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,320 元,未 據原告繳納,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原告擴張追加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妮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