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436號
原 告 許婷婷
訴訟
代理人 洪銘憲
律師
被 告 梁錦富
被 告 百億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有正
上列二人之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建程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號10樓B室
宋勳庭 住台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號20樓之10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在
本件訴訟繫屬期間,追
加擴張請求被告應
連帶給付新台幣(下同)326,235 元本息(見
本院卷第101 頁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3,530 元,經扣除原告已
繳第一審裁判費2,210 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,320 元,未
據原告繳納,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原告擴張
追加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蔡妮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