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547號
原 告 賢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美華
訴訟代理人 林長毅
被 告 林月娥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前經
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本院
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,
爰裁定
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
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,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
為言詞辯論程序
期日。另
按當事人、代理人、證人或
鑑定人得將
其欲提出於法院之訴訟文書,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至
法院;當事人或代理人依前條第1 項規定,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
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,
非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,不得為之
,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4 條第
1 項及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被告於109 年5 月13日傳真民事
達
答辯狀(應屬另案簡上二審程序之答辯內容),無法清楚辨識
是否針對
本件原告請求為具體答辯,請被告就本件原告請求之內
容重新提出答辯狀
正本過院,如未經本院同意仍以傳真過院者,
依
前揭意旨規定,不生提出書狀之效力,
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
書 記 官 吳韻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