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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簡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簡字第547號 原   告 賢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美華 訴訟代理人 林長毅 被   告 林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本院 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,爰裁定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 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,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 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。另按當事人、代理人、證人或鑑定人得將 其欲提出於法院之訴訟文書,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至 法院;當事人或代理人依前條第1 項規定,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 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,非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,不得為之 ,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4 條第 1 項及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被告於109 年5 月13日傳真民事 達答辯狀(應屬另案簡上二審程序之答辯內容),無法清楚辨識 是否針對本件原告請求為具體答辯,請被告就本件原告請求之內 容重新提出答辯狀正本過院,如未經本院同意仍以傳真過院者, 依前揭意旨規定,不生提出書狀之效力,附此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吳韻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