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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簡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簡字第554號 上 訴 人 金鴻祥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曾智鴻 被 上訴人 金永豐實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王子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經查,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 同)215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48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靜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