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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簡字第 6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簡字第651號 原   告 詹益芳 被   告 剛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6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,並已於同年3 月19日送 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 ,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收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 結果、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等件附卷可考,是依前揭規定, 其訴顯不合法,應予裁定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