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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簡字第 7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簡字第702號 上 訴 人 國輪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曾時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譯瑭、泰昌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, 提起上訴,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2,372 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4,96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不繳納,即駁回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李月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