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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簡字第 7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簡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球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松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10月13 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元,逾期不補正,即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;又上訴不合程 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1萬4,987 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,48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秦富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