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78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全球商旅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柏叡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松富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09年10月13 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之日起五日內,補繳第二審
裁判費新
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元,
逾期不補正,即以裁定
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;又上訴不合程
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1萬4,987 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3,48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1第3 項
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
書 記 官 秦富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