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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簡字第 7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簡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球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鍾松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13 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;又上訴不合程 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依同法第436 條之1第3項,於簡易 事件上訴程序亦準用之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13日本院109 年度雄簡字 第78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 經本院於109 年11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 起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,480 元,該裁定已送達 於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243 頁),惟 上訴人逾期未補繳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、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足憑(見本院卷第24 5 頁至第250 頁),是依首揭法律規定,本件上訴並不合法 ,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 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秦富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