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簡字第 8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獎金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簡字第8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亨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雲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成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成龍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3,683 元,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1,66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葉姿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