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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簡聲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停止強制執行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簡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日銅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茂隆 聲 請 人 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水哖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執有如附表所示由聲請人共同簽發之 本票(下稱系爭本票),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經 本院以民國108 年度司票字第3097號裁定准許確定。相對人 即持該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,對聲請人王茂隆、如欲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(下稱如欲公司)、陳水哖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執字第79602 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(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受理,並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司執助字第1498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囑託執 行事件)查封拍賣王茂隆所有之不動產。然聲請人當初僅於 系爭本票之發票人欄簽名蓋章,系爭本票之票載金額、發票 日、到期日均非聲請人所填載,顯係遭他人所偽造。兩造就 系爭本票之票據要件及票據債權互有爭執,相對人已於108 年9 月27日對聲請人提起請求給付票款之訴(下稱系爭給付 票款訴訟),刻由鈞院以108 年度雄簡字第1987號給付票款 事件審理中,雖該訴訟並非聲請人所提出,惟仍與系爭執行 事件之執行名義互有牽連,為避免聲請人之財產在系爭給付 票款訴訟判決確定前遭拍賣而難以回復,爰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、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,請准聲請人提供相 當之擔保,於系爭給付票款訴訟判決確定、和解或撤回起訴 前,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及系爭囑託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等語。 二、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;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 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,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。又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 造者,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 院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,執 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。但得依執票人聲請,許其提供相當 擔保,繼續強制執行,亦得依發票人聲請,許其提供相當擔 保,停止強制執行。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 之訴不合於第1 項之規定者,法院依發票人聲請,得許其提 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停止強制執行,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 亦有明文。準此,聲請人若未提出回復原狀之聲請、再審或 異議之訴、對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、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 或撤銷調解之訴、確認本票偽造、變造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 訴,自不得聲請停止執行甚明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雖於系爭給付票款訴訟,以被告身分抗辯系爭 本票遭偽造,但迄今並未對相對人提起異議之訴、確認本票 偽造、變造、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,或其他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 項規定之訴訟,有本院繫屬案件查詢結果可證,顯不 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8條或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所定得聲請停 止執行之要件,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,要屬 無據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發票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到期日 │受款人 │其他記載事項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.日銅有限公司 │106 年9 │4314萬元 │108 年5 │合迪股份│1.本票據免除作成拒絕│ │2.如欲企業股份有│月27日 │ │月28日 │有限公司│ 證書及票據法第89條│ │ 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之通知義務 │ │3.王茂隆 │ │ │ │ │2.利息自到期日起按年│ │4.陳水哖 │ │ │ │ │ 息20﹪計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.本票據之發票人不可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撤銷地特別授權執票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人及其代理人、受僱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人或其指定人填載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票據之到期日及其他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應記載事項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.付款地高雄市前鎮區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民權二路6 號22樓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