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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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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雄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曾繡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橋成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雄小字 第314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予交付本院一0八年度雄小字第三一四九號給付貨款事件 於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九日、一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、一0 九年四月三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 二、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摘要如下: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雄小字第3149 號 給付貨款(下稱系爭事件)之當事人,為瞭解系爭事件於第 一審民國108 年12月9 日、109 年3 月23日、109 年4 月30 日之言詞辯論期日內容,以利聲請再審,依法聲請交付系爭 事件於前述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 二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本文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,應 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(下同)50元,亦為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、3 項所明定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既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,且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但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 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違反者尚得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4 第1 項、第2 項規定,由行為人之住所、居所,或營業所 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 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,併此敘明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秦富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