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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0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020號 原   告 全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政明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齊鵬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151,05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60 元,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,160 元。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褘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