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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0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031號 原   告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卷揚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,49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,660 元,原告尚未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 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永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