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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1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營利所得暨股東紅利債權存在並移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180號 原  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   告 三豐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施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營利所得暨股東紅利債權存在並移轉事件,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施淑惠對被 告三豐水產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三豐公司)於收受本院109 年度 司執字第56665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扣押命令時,有營利所得及股 東紅利債權(下稱系爭債權)存在,被告三豐公司應在新臺幣( 下同)677 萬123 元及自民國96年2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9.72%計算之利息,並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暨已核 算未受償之違約金18萬8,695 元之範圍內移轉系爭債權,核屬因 財產權而涉訟,惟原告經通知後,並未陳報系爭債權之確切金額 ,且被告施淑惠亦提出書狀表示與被告三豐公司無債權關係、無 股東紅利等語,則因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,無法審酌原告 因本件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,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,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 萬元定之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,335 元。又本件原告起訴狀未列明被告三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可供送達之地址,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及補正起訴程式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振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