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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2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費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257號 原   告 佳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,曾聲請被告德暉營造工程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325,5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530 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3,03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呂美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