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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2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291號 原   告 盟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慧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晟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4,530 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 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補繳 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宸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