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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3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312號 原   告 巨曜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成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鼎捷冷卻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6,93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後,尚應補繳500 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宸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