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328號
原 告 羽含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宗霖
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債務人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
司、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劉仲倫發
支付命令,
惟債務人
既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
第1 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841,200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39
,11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38,615元
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 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
。原告並應提出
準備書狀及
按對造人數提出
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廖佳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