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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3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354號 原   告 赫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欽賢 被   告 鴻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長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債務人鴻漢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8,306 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86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,尚應補繳3,36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 4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宸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