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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3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378號 原  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薛信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巴伯企業有限公司 (原名:富允企業有限公司)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1,032 元,應徵第1 審裁 判費1,11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61 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