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3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381號 原   告 金鶴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鶴騰 一、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被告林昱泰、洪榮彬、李俊   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 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;本件訴訟標的   金額為新台幣139,533 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,440 元,扣  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   940 元;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   未補納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李月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