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381號
原 告 金鶴益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鶴騰
一、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林昱泰、洪榮彬、李俊
相等三人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;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台幣139,533 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1,440 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
940 元;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
未補納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
書 記 官 李月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