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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3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除去妨害占有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389號 原   告 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正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銀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除去妨害占有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。查本件 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不得使用置放於門牌號碼為高雄市 ○鎮區○○街○ 號之如起訴書附表所示設施,或為其他一切處分 行為部分,其標的屬非財產權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 元。原告訴之聲明第 2 項請求被告給付147,69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 元。故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550 元【計算式:3,000 元+1,550 元=4,550 元】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9  月  10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9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王珮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