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389號
原 告 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姚正信
上列原告與
被告銀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除去妨害占有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
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
原告
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不得使用置放於門牌號碼為高雄市
○鎮區○○街○ 號之如起訴書附表所示設施,或為其他一切處分
行為部分,其標的屬
非財產權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4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 元。原告訴之聲明第
2 項請求被告給付147,69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 元。故
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550 元【計算式:3,000 元+1,550
元=4,550 元】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
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莉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
書 記 官 王珮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