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14號
原 告 李昱陞
原告與
被告勁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00 萬元,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徵10,9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