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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4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438號 原   告 肌容雪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「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 」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6,2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又本件原告起訴狀未列明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可供送達之地 址,亦未由該法定代理人簽章,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及提出蓋有原告公司大小章之起訴 狀正本並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,逾期不補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 14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褘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