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38號
原 告 肌容雪實業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「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
」間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6,2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
元。又本件原告
起訴狀未列明法定
代理人姓名及其可供送達之地
址,亦未由該
法定代理人簽章,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及提出蓋有原告公司大小章之起訴
狀
正本並依
被告人數檢附
繕本,逾期不補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褘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