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39號
原 告 李存清
被 告 燁熹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厚丞
上列原告與被告燁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62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
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
幣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涂文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