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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4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溢收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452號 原   告 聖誠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淑玲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      陳廷瑋律師       吳鎧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晁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貨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21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方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