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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4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454號 原   告 洪毓謙 訴訟代理人 林鈺維律師(法扶律師) 原告與被告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誠泰管線工程有限公司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1,921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08 0 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,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民國 109 年度雄救字第62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 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佩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