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05號
原 告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嘉祥
上列原告與
被告立捷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9,678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4,9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不
繳納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李月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