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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5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不當得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507號 原   告 向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崧聖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00,00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方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