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07號
原 告 向浤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永宏
上列原告與
被告崧聖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不當得利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00,00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
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靜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李方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