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09號
原 告 華玉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海華
上列原告與
被告居德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520,09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73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
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
書 記 官 蔡靜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