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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5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514號 原   告 鴻陞電器行 法定代理人 王志祥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  ,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   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,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  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萬35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  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  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 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 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於上開7日期限內,提出起訴狀(書狀應表明當事人   、訴之聲明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各項)及繕本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