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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5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519號 原   告 艾達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華君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節能屋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本件並非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所定強制調解事件,故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8 9,37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79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後,尚應補繳11,291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宸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