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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5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563號 原   告 金門鴻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仁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3,084 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,99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 尚應補繳1,49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