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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5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578號 原   告 逸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玉崑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雖已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770 元,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 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 號4 樓建物(下稱系爭 建物)騰空遷讓返還原告,惟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建物最近 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,致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 院陳報之,俾核定裁判費,倘原告未能查報,致本件該部分之訴 訟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,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165 萬元定之,並依法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 萬7,335 元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靜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