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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扣押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6號 原  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孟杰、洪興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 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(下同)195,37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 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