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13號
原 告 佶俐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進成
被 告 三陽造船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麥展瑋
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陽造船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
286,19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9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
庭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許麗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