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22號
原 告 王自強
訴訟
代理人 龐永昌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中大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7,
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
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吳語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