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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6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634號 原   告 淇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宏沂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嘉祥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 條第1 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 萬57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 元,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俐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