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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6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費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635號 原   告 陽光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孫春美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曾聲請債務人孫曼漪等5 人發 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孫曼漪等5 人共同給付新臺幣(下同)180, 980 元,經債務人孫曼漪、孫曼津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2,392元(計算 式:原請求金額180,980 ×2/5 =72,392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 元 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靜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