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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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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6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654號 原   告 吳天箍       黃耀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慶經貿企業有限公司、林登生等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 00000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309,51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,81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雯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