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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7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716號 原   告 禎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士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古岩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 4,321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76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,26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呂美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