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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7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736號 原   告 尚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沁銘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,000元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李方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