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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83號 原   告 兆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杰 一、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發  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 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8   ,420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  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500 元。原告應於收   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納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   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王立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