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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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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9號 原   告 范姜美珠 代 理 人 王舜信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福家蔬果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 、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422,788 元如附表一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630 元,然本件得暫免徵收1,050 元,此部分應補繳裁判費3,580 元 (0000-0000 =3580)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,並具狀聲請訴 訟救助(本院109 年度雄救字第1 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 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勞動專業法庭 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一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   項目      │ 數額(新臺幣/元)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減少工資       │ 132,699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  │ 43,890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預告工資       │ 23,100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資遣費        │ 62,485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勞保費差額      │ 56,745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健保費差額      │ 24,440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7  │提撥6 %退休金    │ 79,429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 合計            422,788        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