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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9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935號 原   告 欣園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仁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      陳欣怡律師       吳啟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號文創整合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大號 文創整合公關顧問有限公司)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91,93 1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6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宸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