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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9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獎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補字第1950號 原   告 葉珊璇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百讚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,  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  下同)38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   裁判費4,0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  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  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於上開7日期限內,補正提出下列資料到院: ㈠、被告百讚不動產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。 ㈡、被告百讚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