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50號
原 告 葉珊璇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百讚
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38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4,0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於
上開7日期限內,補正提出下列資料到院:
㈠、被告百讚不動產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。
㈡、被告百讚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徐美婷